
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大道6号
工作日:0710-3513238
节假日:17396182572
招生就业:0710-3622593襄阳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发布《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夯实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制度基础,我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制定过程中,我校坚持民主公开、科学严谨原则,先后经调研论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市人社局及法律顾问团队审定、市司法局审定、市政府审定等环节,经多轮修改完善后报送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近日,省教育厅在《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鄂教〔2025〕72号)中对我校《章程》予以核准,明确该《章程》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核准后的《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予以正式发布,请全校各部门、单位组织全体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1.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鄂教〔2025〕72号)
2.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60年湖北省创办的湖北省第二技工学校(襄阳高级技工学校前身)。2012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襄阳高级技工学校、襄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和襄阳第三技工学校整合,共同组建了襄阳技师学院。202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襄阳市以襄阳技师学院为基础设立襄阳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德技兼修、知行合一”为校训,坚持“立足襄阳、服务湖北、面向全国”的办学定位和“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创新驱动”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创建科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深化内部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简称襄科职院、襄科;英文名称:Xiang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XYVCST。学校办学地址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大道6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襄阳市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融入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工勤服务人员);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各类岗位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加强教育教学教材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六)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定期公布质量年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活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以学历教育为主;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学形式,以全日制为主。形成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鼓励学生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环节,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选择或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论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校企协同的内部治理结构,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求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学校通过制定规则、目标管理、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等方式,对二级教学单位实施宏观管理与监督。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等在校内治理中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体系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共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节 党委书记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等中长期规划;
(三)主持召开学校党委会,讨论研究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基本管理制度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七)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和宗教工作,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八)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主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学校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校 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级领导干部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间产生退休、工作调动等变化,空缺委员补选产生),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的成员产生办法、任期与议事规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统一规范;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标准、规则等,提出修改意见;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指导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及审核评估;对教学管理与教学队伍建设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具体指导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并推荐申报更高层级项目;受理与教学有关的争议事项;
(六)审议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规划、现代教育技术运用等方案;
(七)评定学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奖励或荣誉;
(八)负责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的遴选、考核;
(九)评定教师的教学水平;
(十)审议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的原则性意见,对实施成效进行初步评估;
(十一)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二)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规模,原则上为不低于19人的单数,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合理比例;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议以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由襄阳市政府及其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团队、教职工代表,行业和重点合作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校长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按生产工作的行政建制如学院设立工会小组,人数多的同一行政建制内可以分设工会小组,人数少的可以将几个相近的行政建制单位合并设立一个工会小组。在小组内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小组,校级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工会小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召开的要求是:
(一)教代会每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如遇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教代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教代会应有中层以上领导、一线教师等各方面的代表,一线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院是以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育、教学、教科研和社会服务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以及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本学院各类岗位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等规划及年度招生计划,推进专业建设;
(四)检查并评价本学院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对本学院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学院使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
(七)组织本学院与校外同等院校同类专业的学术交流;
(八)享有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作风建设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小组、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政联席会,重大事项需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由书记、院长等组成,专业主任可以根据议题列席会议。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做出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并落实好学校统一部署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本学院各类岗位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四)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及其他资金,保护和管理由本学院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设置各类岗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职工,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确定绩效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师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教育教学和履行其他职责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师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四)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做好教育教学和服务工作;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专属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工会、妇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或解聘。
第七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
(五)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获得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证书的相应规定;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根据学籍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和专家。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学院、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在校友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施开放式办学,利用专业、人才、技术和其他教育资源优势,发挥智囊团、思想库、创新源作用,为襄阳建设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合作办学、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地方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相关合作协议须报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推进政行校企深度合作,旨在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成资源共享、人才共育、合作共赢目标。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为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提供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促进区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职业院校(含中高职及技工院校)和本地欠发达乡镇、村组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的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依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重大经费支出需提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保证校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与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等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德技兼修,知行合一。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上方标有“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字样;下方为襄阳科技职业学院的英文译名;中间以字母“X”形状的主体设计和水波、古城墙组合而成。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襄阳科技职业学院校歌”。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规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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