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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

作者:王立红        发布时间: 2024-03-19        文章阅读:0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关于《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称协会)于2003年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10个具体准则在内的首批内部审计准则,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此后,协会又陆续发布和修订了多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13年,协会对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进行了系统修订和完善。准则实施情况表明,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管理,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称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称《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出台。这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本准则在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依据,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有必要适应新时期内部审计的发展要求及时对基本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则

(一)保持基本准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实践证明,基本准则的专业性得到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广大内审人员的充分认可和遵循,具有科学性和适用性。此次修订在保持基本准则框架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坚持专业性内容非必要不调整的原则,尽量保留被内部审计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同时对确有必要修改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二)体现基本准则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此次修订深入研究了近年来内部审计实践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体现中国内部审计的特色,同时适当参考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的最新理念,使修订后的基本准则能够体现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反映良好的内部审计实践,发挥基本准则引领内部审计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突出基本准则的规范性和指导性

此次修订还对基本准则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力求使基本准则既符合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其规范性和指导性,从而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原基本准则共计33条,此次修订中,修改7条,新增3条,修订后共36条,重点变化如下:

(一)突出“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方面的规定。

为体现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与11号令相关规定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修订对第三章作业准则和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中涉及的三个条款的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原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中“董事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原第十二条中增加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的规定。

(二)删除原第十四条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中“三日”的规定。鉴于内部审计具有内向性、灵活性的特点,个别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开展或突击开展,难以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此外,随着内部审计信息化的发展,非现场审计、持续性审计等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方式的出现,使得审计项目的开始实施审计时间变得难以确定。因此,“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统一要求,已经不符合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故此次修订予以删除。

(三)增加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影响的相关规定。

为充分体现当前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理念、组织方式、技术方法以及审计管理产生的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此次修订单独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同时不再保留原第十五条中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的内容,因为新规定已经涵盖了此项内容,而且更为宽泛。

(四)增加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协会于2016年发布了《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为了与之相衔接,此次基本准则修订在第三章作业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以此作为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上位法”,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体现审计作业规范的完整性。

(五)对第四章报告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进行了调整。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经验和内审人员的意见,认为在审计报告中先写审计评价结论,再对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展开表述,接着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这样的表述顺序逻辑性更强,更有利于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理解,因此协会在2019年修订发布的《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中,对原基本准则和审计报告具体准则中审计报告正文内容的顺序做了适当调整。为使基本准则与之相衔接,同时考虑用“审计评价”比“审计结论”能更准确地反映所述内容,与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相关规范也表述一致,因此,此次修订将原第二十二条关于审计报告内容的规定修改为:“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即将原规定的“审计结论”修改为“审计评价”,并将其调整到“审计发现”之前。

(六)增加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相关条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强调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与审计揭示问题“上半篇文章”同样重要,必须一体推进。为强调内部审计推动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在管理准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根据上述修订,我们对基本准则中的条款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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